《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赤水河流域还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流域沿河滩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赤水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范围。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
《条例》提出,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扎巢扑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捕捞、销售野生珍稀特有鱼类。在保护资源的同时,可以合理开发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产品,鼓励投资开发,促进旅游业发展,保护传统旅游文化,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依托流域自然资源,依法申请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已经申报成功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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